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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管制署表示,自下個月〈103年3月1日〉起,外籍勞工入台工作滿 6、18、30 個月之定期健檢,如為健檢合格者,將由健檢醫院定期提送合格者名冊清單至衛生局,換句話說,雇主不必再繳交健檢證明送衛生局備查。
疾管署指出,每年外勞定期健檢人數約38萬人次,其中99%合格,估計施行簡化外勞定期健檢備查手續後,可省略37萬6千人次健檢合格者的備查程序。而根據修正後的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」及「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」規定,自103年3月1日起,外勞定期健檢結果將改由外勞健檢醫院送交至所在衛生局。
倘若外勞定期健檢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,例如寄生蟲病須治療後複檢、疑似肺結核個案須進行確診,完成複檢後,雇主仍須送交複檢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至衛生局備查;若未辦理複檢及備查者,外勞將因健康檢查不合格,而被廢止聘僱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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